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首先明確了合法權益的內涵——強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此外,界定了“其他違法行為”的范圍。《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生法律效果,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還明確賠償決定等行政行為屬于受案范圍:行政賠償決定、不予賠償決定以及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等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賠償訴訟受案范圍。
同時,《行政賠償司法解釋》還列舉了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的兩類主要情形:行政行為被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無效;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該行為被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確認為瀆職、濫用職權。
此外,對于舉證責任、賠償標準、訴訟資格等方面,《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也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還強化了法院的釋明義務,規范法院對損害賠償的酌定標準,明確行政賠償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強行政賠償訴訟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