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合法保障勞動者權益,是企業復工復產的一大關鍵。
為妥善處理好勞動關系,近日,上海市人社局研究出臺《關于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該《工作指引》共5部分17條內容,針對業界關心的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方面的問題,并結合《傳染病防治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文件,作出相關解答。
企業、員工需積極協商
比如,在勞動用工方面,《工作指引》提到,因疫情原因,企業與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等方式,合理順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企業通過電子郵件、內部辦公系統、微信群組等形式,將僅適用于疫情期間的停工停產、變更勞動報酬、調整工作方式工作時間、輪崗輪休等重大事項提交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并征求意見的,視為已履行民主程序。
對此,上海市太平洋律師事務所張君強律師告訴記者,上述指引內容一方面表示,企業與員工續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酌情超出1個月的寬限期,并且用人單位還可與員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或通過協商合理順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等。
另一方面,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涉及關于員工勞動報酬、工作方式等變更,企業“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其中重點是,相關協商工作或將從線下轉變為線上,由此產生的公示、告知也可以線上進行,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都應積極參與協商過程。
此外,《工作指引》還規定,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人員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需要停工繼續治療的除外。
上海一家企業口罩生產車間。新華社圖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第15條規定,在采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后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根據上海高院的相關規定,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結束后,勞動者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用人單位應按職工患病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張君強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對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治安拘留等處罰的,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或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保障勞動者工資支付
事實上,記者日前也從第一財經“抗疫助企平臺”上獲悉,一些企業提出“公司停工停產近2個月,資金鏈受到嚴重影響,工資發放如何處理”問題。
“建議與員工協商緩發工資、調整工資結構或降低工資數額。”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錢倩告訴記者,根據《工作指引》規定,企業未復工或者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
如何界定“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張君強為此表示,需進一步指出的是,目前對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生活費標準尚無明確規定,有個別區實務中建議企業可按本市最低工資(2590元)的80%支付生活費,但企業規章制度對生活費標準有更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那么,用人單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是否可緩發勞動者工資?
張君強表示,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企業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支付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除了上述具體規定外,《工作指引》還就上海人社等部門完善協商調解、協同服務、預警處置等工作機制明確了一系列要求。
比如,對破產、關閉及裁員的企業,要積極為勞動者搭建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等服務平臺。要進一步暢通線上線下舉報投訴渠道,加快案件辦理速度。對復工復產企業要加強用工指導,尤其要重視對農民工群體的關心關愛和服務保障等。(作者:鄒臻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