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六五環境日前夕,多地法院陸續發布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以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加大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安全。
這些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顯示,近年來,非法采礦案高發頻發。山東、四川、山西、江西、重慶、甘肅、浙江等地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非法采礦案占據了較大比例。今年4月,公安部公布10起破壞生態環境犯罪典型案例,一半涉非法采礦。
第一財經記者在采訪中也了解到,由于非法采礦近年來花樣翻新,在司法實踐中,開采行為中的合法與非法、礦與非礦、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等,尚存在一些模糊地帶有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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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領域的高發犯罪
礦產資源是國家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支撐,也是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非法采礦行為不僅妨害了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還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近年來,旺盛的市場需求導致礦產資源價格不斷上漲,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盜采國家礦產資源。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據,2019年至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案件批準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訴10561件25649人,有力打擊了犯罪。這類犯罪呈現點多、線長、面廣等特點,且手段不斷翻新,屢禁不止。
近期,河北、內蒙古、河南等多地傳出消息,正開展專項行動,堅決依法嚴厲打擊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項目名義從事非法開采等行為。根據河北省平山縣《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公告》,破壞耕地10畝、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或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價值10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河南省西峽縣制發檢察建議,嚴厲打擊盜采、收購礦產等違法行為。
6月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公布了“盧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周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礦民事公益訴訟案”“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等多起案件。
其中,盧某某、徐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周某某、徐某某在明知某鐵礦公司采礦許可證的開采深度為-65米至-244米的情況下,仍對該礦-244米以下地質進行超范圍開采,造成生態環境破壞。
“非法采礦罪是我國礦業領域的高發犯罪,堪稱‘礦業涉刑第一罪’。”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自然資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礦產資源法律事務部主任曹旭升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從公安部4月13日公布的10起破壞生態環境犯罪典型案例來看,非法采礦案不僅涉案金額巨大,受破壞自然資源種類眾多,非法采礦的手段也花樣翻新。
吉林延邊公安機關通報,經查,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高某娟等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在未取得開采草炭土(黑土)相關許可的情況下,非法開采草炭土(黑土)并銷售至全國8個省市,涉案盜采黑土7.3萬立方米,涉案金額500余萬元。
遼寧遼陽公安機關通報,經查,2021年5月以來,犯罪嫌疑人何某杰等人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勾結多名犯罪前科人員在遼陽市多個山地尾礦脈非法開采鐵礦石并加工成鐵粉對外銷售,涉案盜采鐵礦石10萬余噸,涉案金額2300余萬元。
據浙江省高院日前發布的浙江環境資源審判綠皮書及2023年浙江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2018年1月至2023年5月,浙江省法院環境資源一審刑事案件收案的12類案件中,排名前4位的分別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污染環境罪、非法狩獵罪、非法采礦罪,其中,非法采礦罪數量多達594件。
現實層面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帶
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為。
曹旭升介紹,非法采礦罪是專業性要求極高的涉礦高發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各方對開采行為的合法與非法、礦與非礦、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等爭議較大。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馬海軍曾提交了《關于正確認定非法采礦行為,對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進行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提案》,還列舉了相關案例:
某礦業權人提供資金為村委會公益翻修村路,施工過程中彎道取直產生了土石方,就地利用后,剩余土石方因無處堆存運回選礦廠綜合利用。工程經過竣工驗收后,當地有關機關認為礦業權人未辦理采礦許可證,僅憑備案登記的設計方案便進行彎道取直,擅自將結余的土石方進行綜合利用,涉嫌非法采礦。
一家施工單位曾承包某金屬礦的井探工程,依據專家評審備案的勘查方案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產生部分工程礦。根據與探礦權人簽訂的協議,這部分工程礦出讓后,沖抵了部分施工款,但被認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馬海軍介紹,某地甚至將超過行政許可生產規模進行開采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如一位礦業權人享有6個石英巖礦的采礦權,年生產規模分別為0.5萬噸至1萬噸不等,總生產能力不足10萬噸。但當地有關機關認為其從2013年至2021年間超生產規模生產57萬噸,涉嫌非法采礦。
據曹旭升介紹,非法采礦通常有九大情形,包括無證開采、有探礦權進行開采、有采礦權越層開采、有采礦權越界開采、進入他人礦區開采、對保護性開采礦種擅自開采、在未批準礦區擅自開采、行政機關原因導致的開采、開展各種工程施工項目導致開采等。
但在現實中,很多情況被當作非法采礦。曹旭升舉例說,由于司法解釋將立案金額確定為10萬元至30萬元,這就導致單價高的礦種輕易被入罪,如金礦開采過程中,在礦區邊緣偶遇顆粒金或高品位金礦脈,不小心多采幾十公分厚的礦石就會涉嫌犯罪。
此外,有些經過備案批準的坑探、槽探、井探施工行為,有些經備案的開采前準備工程,有些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修路、建房、地下管線、隧道、土地改良、堤壩工程、生態修復工程等,在施工過程中,有時會遇到已經探明或根本沒有探明的礦產資源,容易被認定為非法采礦。
第一財經在采訪中了解到,上述情況已得到有關部門重視和回應。
今年4月10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負責砂石資源采礦權出讓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出讓前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實地踏勘”“合理確定采礦權出讓范圍”。在出讓后積極優化采礦權登記流程,簡化登記要件,提高登記服務效率,保障采礦權人及時順利開采。
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在解讀《通知》時介紹,砂石料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礦產資源,因雜質成分復雜,以往均屬于工程排棄的固體廢棄物。隨著綜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和市場需求的變化,一些地方的一些廢棄物具有了一定的市場價值,企業通過綜合利用可獲得一定的利益,從而有利用的動力,從生態保護和資源利用的角度應予鼓勵。
這位負責人表示,結合地方管理實踐,一方面應允許企業自用,既降低了企業成本,又減少了占地破壞環境問題。另一方面多余的砂石料應由政府統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處置,既可以避免企業為了逐利擴大采挖,也可以通過政府統一管理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擴大砂石供應來源。
多位法律界、礦業界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所涉及的非法采礦行為作出立法解釋;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或者對什么是非法采礦行為作出司法解釋。
馬海軍表示,建議將按備案登記的方案或設計進行施工的行為、超生產規模開采的行為、礦區范圍內的開采行為、按行政機關許可開采的行為均排除在非法采礦行為之外。同時將非法采礦罪的量刑起點調整為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且非法開采量超過合法開采量的30%。
曹旭升等法律、礦業方面的專家也建議,行政機關應加強礦業專業培訓,聘請探礦、選礦、采礦、冶煉、評估、儲量評審、測繪、礦法等方面的專家作為專家委員會成員,在認定非法采礦時對有爭議的專業性問題由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建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難以界定的專業性問題由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聽取專家證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的意見。建議各地遴選即懂礦又懂法的專家作為陪審員參與涉礦案件的審理,有助于從礦業專業角度準確查明涉礦事實。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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