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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舉報信”期貨圈發酵 舉報信息屬實?正常交易虧損?回應來了

時間:2022-04-04 09:31:44       來源:期貨日報

近日,網上流傳了一份針對新湖期貨的風險管理子公司上海新湖瑞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新湖瑞豐)的“實名舉報信”。舉報人在信中聲稱,新湖瑞豐在雙方合作期間“擅改交易規則”、虛構交易記錄,并指責新湖瑞豐高管存在違法違紀問題,要求“拿回被騙的巨額財產”。目前,有媒體表示聯系到舉報人許磊后,舉報人向該媒體聲稱,所提供的一切證據屬實。

對此,新湖瑞豐相關負責人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互聯網上出現的關于新湖瑞豐相關場外衍生品業務的失實評論中涉及的部分法人客戶為其公司客戶,與公司簽署有開展衍生品交易的相關合同,并在新湖瑞豐開展過場外衍生品交易,相關業務流程并無違規操作。

該負責人認為:“上述投資者因從事場外衍生品交易產生虧損,且不愿意自行承擔交易結果,試圖通過發布不實文章及其他方式向公司施壓,希望公司承擔其自主交易、投資決策錯誤產生的虧損。”

信,舉報的內容是什么?

據了解,舉報人許磊是廈門納百圓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廈門納百圓”)法定代表人。他在舉報信中稱,2019年初,廈門納百圓經新湖期貨員工推介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在新湖期貨開戶從事期貨交易。2020年4月,新湖期貨員工說服他在現貨子公司新湖瑞豐開戶做場內期權業務。其理由是在新湖瑞豐一樣可以做期貨經紀業務,還可以做期權交易,兩者都可以達成套期保值的目的,合并到新湖瑞豐更方便、快捷。

從2021年6月份開始,廈門納百圓又在新湖瑞豐開展了場外掛鉤場內期貨的“累沽累購”產品業務。直至2021年9月30日,雙方均按照約定的交易和結算規則開展業務。

根據舉報人的說法,2021年10月8日,新湖瑞豐擅自修改“累沽累購”的交易結算規則,人為制造出了上千倍的“風險權益”,并按照擅自變更的交易結算規則,限制其正常交易,從而導致其被追加保證金。

舉報信中還提到,“受害單位”除了廈門納佰圓,還有其他幾家公司,包括福清元成貿易、福建聚航、寧波中昊以及福建聚志。舉報人向媒體表示,這些企業都是糧油上下游企業,原本是想一起參與期貨市場交易,希望通過期貨市場交易形成風險對沖。

“雖然舉報信內容總體看起來比較多,但提供的有效信息非常有限,該舉報人既沒有寫明與新湖瑞豐具體交易的產品,也沒有講述自己在交易相關產品期間的操作,而且對相關業務的描述也有些混亂。”一家券商的商品衍生品部門人士對期貨日報記者說,“從專業視角來看,感覺這位客戶有沒有沒弄清楚自己交易的期權產品都是疑問。”

單看網上流傳的這封舉報信,記者采訪的多位專業人士也很難梳理推斷出該客戶與新湖瑞豐進行了哪些產品交易和相關操作。

也正是這些問題,引發了業內人士對該舉報信內容是否屬實以及“這位客戶自身是否存在一定問題”的懷疑。

記者聯系到新湖瑞豐后,新湖瑞豐對此做了積極回應。新湖瑞豐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相關報道、不實文章中所涉及的投資者與公司簽署有場外衍生品交易相關合同,相關合同合法有效,公司開展的場外衍生品業務符合監管規定,公司在相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也不存在過錯。

其中,相關報道中載明為“舉報人提供”的《新湖期貨對豆粕期貨經紀業務的交易數據交換表》,出現了“新湖期貨公司成交水單”的明顯錯誤字樣;“期貨交易數據交換表證明舉報人在新湖瑞豐進行數量巨大的期貨經紀業務”等明顯與風險管理公司經營范圍不相符的錯誤表述。新湖瑞豐認為,新聞媒體在未認真核實相關方提供的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作出可能引發其他媒體及讀者誤解的不客觀報道,是不負責任且應當予以譴責的。

新湖瑞豐相關負責人表示,舉報信中提到新湖瑞豐有配資行為屬為虛構信息。對于舉報信中舉報人提到的“在新湖瑞豐開戶做場內期權業務”,有人提出新湖瑞豐在向客戶介紹產品是否有疏漏,存在混淆“期貨經紀業務”和“期權業務”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關于期貨公司、期貨風險管理子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監管規定很明確,期貨公司、期貨風險管理子公司從事的期貨及衍生品業務存在明顯差異,且客戶簽署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權限申請表》及相關合同也對客戶在新湖瑞豐處開展的交易內容有明確的記載。對一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客戶而言,不應當發生混淆“期貨經紀業務”和“場外期權業務”的情況。

對于舉報信中另一爭議點,即新湖瑞豐在與客戶進行場外衍生品交易期間期貨持倉量遠低于與客戶場外交易相應的持倉,上述負責人解釋,場外市場中,專業的規模做市商對沖通常采用業務凈敞口對沖。

在新湖瑞豐看來,上述投資者因從事場外衍生品交易產生虧損,且不愿意自行承擔交易結果,試圖通過發布不實文章及其他方式,向公司施壓,希望公司承擔其自主交易、投資決策錯誤產生的虧損。鑒于相關不實文章已造成市場、部分客戶對公司及公司員工的誤解,公司對相關不實文章涉及的信息作出進一步的澄清。

錢,到底是怎么虧的?

按照《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第22條對業務活動中獲得的客戶信息保密的規定,新湖瑞豐表示,無法提供與相關客戶十分具體的合作產品內容,但從新湖瑞豐相關負責人向記者回復的內容可以看出,該客戶虧損主要源于截至2021年9月底以豆粕合約多頭累積期權(即累購期權)為主的衍生品持倉。這些持倉在當年10月、11月、12月陸續到期。

據新湖瑞豐相關負責人介紹,相關客戶從事豆粕等場外衍生品交易,且自主要求開展香草期權、累積期權以及遠期交易。客戶截至2021年9月底的衍生品持倉以豆粕合約多頭累積期權(即累購期權)為主。2021年9月,豆粕期貨價格已經經歷了一波大幅下跌。“6月以來,客戶持續看多,選擇了累購期權并持續建倉。”

據記者了解,累購期權產品要素中包含標的合約、入場價、行使價和敲出價、結算頻率、每次結算的數量、突破行使價時的行使倍數、產品周期、權利金和結算交割方式(可現金或期貨遠期交割)。入場價一般位于行使價和敲出價之間。

假設累購期權產品要素為豆粕09合約,入場價S0,行使價K1, 敲出價K2,入場價S0一般位于行使價和敲出價之間。結算頻率為每日,每次結算數量為Q, 突破行使價時的行使倍數A,產品周期20交易日,權利金0,結算交割方式為期貨遠期交割。

在涉及本次事件的客戶與新湖瑞豐的業務中,當客戶與新湖瑞豐成交后,每日對前述累購期權結算Q,總共結算20次。結算當日,若豆粕09合約收盤價S:

1. 處于行使價K1和敲出價K2之間含K1,則交易一方獲得Q遠期多單,成本價為K1;

2. 小于行使價K1,則交易一方獲得Q*A遠期多單,成本價為K1;

3. 大于或等于敲出價K2,則交易一方當日不拿多單。

2021年國慶期間,美國農業部公布的谷物季度庫存報告顯示,美國舊作大豆庫存高于市場預期,美國大豆產量預估上修8080萬蒲式耳。同時,美國農業部每周作物生長報告顯示,當周美國大豆收割率高于市場預估。美谷物季度庫存報告及周度作物生長報告均利空美豆,美豆承壓下跌。

國內節后首個交易日,豆粕跳空低開,隨著行情大幅下挫,期貨價格越來越接近甚至可能跌破成本價K1,客戶要依約以成本價K1購入結算數量Q倍或者Q*A倍(如跌破)的豆粕遠期多單,因此,累購持倉發生了大幅虧損,且隨著行情持續弱勢,遠期和累購多頭持倉虧損持續擴大,在連續下跌的行情下,處理倉位越晚,虧損越大。

新湖瑞豐相關負責人介紹,2021年10月8日后,養殖端及飼料廠采購回落,豆粕需求出現下滑。貿易商還出現踩踏式出貨,直接導致豆粕現貨價格大幅下跌。豆粕期貨價格下跌幅度很快超過了該客戶預期,客戶持倉虧損擴大。但該客戶堅持看多觀點,期待行情修復,并沒有對原先的交易進行減倉或平倉,而是選擇通過建倉空頭遠期和累沽期權對持有的多頭累積期權進行下跌保護。

“這些操作能阻止虧損進一步擴大,但不能挽回之前的虧損。”新湖瑞豐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有點類似止損,但不是平倉,而是多空單子都拿著。這樣,隨著行情變動,可以動態選擇在有利的時機平多頭或空單。但也存在不確定性,平掉‘一條腿’后,行情如果不是朝著‘另一腿’有利的方向走,可能還會虧更多。”

2021年11月,豆粕期貨價格達到階段性低點,面對巨大虧損,客戶出現棄倉行為,對持倉消極處置。

新湖瑞豐相關負責人表示,其間,新湖瑞豐反復以電話、微信、短信等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進行風險通知、提示及時進行倉位處置,且多次嘗試通過發送書面函件的方式鄭重向客戶進一步提示交易風險。

對于記者提出的“客戶虧損持續大幅擴大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對其賬戶進行強平以阻止虧損進一步發生”的疑問,上述負責人表示,按照合同,新湖瑞豐只能在客戶賬戶風險達到強平條件時候才能對其賬戶進行強平。而在客戶棄倉后,確實也有部分賬戶觸發了強平機制。

在新湖瑞豐持續進行風險通知的情況下,客戶均未進行回復且未對存在明顯風險的持倉作出處置,并開始向新湖瑞豐要求“理賠”。溝通未果后,客戶開始嘗試向監管部門等投訴新湖瑞豐。在此期間,客戶持倉的部分豆粕期權和遠期合約到期。截至目前,部分客戶還持有未到期的衍生品合約。

新湖瑞豐認為,部分客戶出現虧損是由于客戶投資決策錯誤導致持倉出現明顯風險,并且未根據合同約定采用平倉、追加保證金的風險緩釋方式進行處理。根據“買賣自負”的基本交易原則,相關損失應由客戶自行負擔。

詐,到底是不是真的?

首先,從客戶這次虧損的“核心產品”來看。

累沽、累購產品是場外衍生品業務中較為常見的期權產品,累沽是累積看跌期權的簡稱,累購是累積看漲期權的簡稱。

據了解,累積期權相對香草期權在賠付的結果上更多體現周期內標的價格的平均變化,更為平滑。累積期權的優點是可以大幅降低權利金,構建低權利金甚至零權利金的組合產品;缺點是組合里包含多倍的賣出期權頭寸,一旦行情走反將快速、大幅增加持倉風險。和香草期權類似,累積期權構建的組合中,于買方立場時,會有損失權利金的可能,于賣方立場,會隨著行情不利的運動不斷擴大虧損。客戶參與包括累沽、累購期權在內的衍生品交易,可能面臨無法取得收益甚至本金損失的風險,且損失可能超過全部履約擔保金。

“其實,累積期權并不算是衍生品中的新鮮事物。”上述券商的場外衍生品部門銷售人員告訴記者,從全國產業體量看,現貨產業中使用累積期權的絕對數量可能不多,但很多與外資機構有合作的企業都有使用累積期權的經歷。據她介紹,國內有色行業主體較早開始做累積期權。近年來,邦吉等大型公司在農產品業務中為客戶提供了嵌入相關結構現貨合同服務。目前,黑色商品領域也逐漸開始接受這類產品。累沽、累購期權產品的推出,其本身不存在欺詐。

其次,從新湖瑞豐場外業務開展合規情況來看。

新湖瑞豐是經合法獲批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從事基差貿易、倉單服務、合作套保、做市業務、場外衍生品業務等業務。希望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客戶,在開展業務前,新湖瑞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及公司相關風控制度的要求,對客戶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審核和評估,對不同類別的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衍生品產品、服務。

一直以來,國內對風險管理公司業務開展情況嚴格監管。據了解,風險管理公司的客戶參與累沽、累購期權交易,交易前都需要簽署《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補充協議》等文件,具體的交易方式在上述協議中都有明確約定。新湖瑞豐表示,公司開展的累沽、累購期權業務,也都符合相關監管規定及合同約定。

“鑒于衍生品交易存在的風險,我公司在客戶參與交易前,會向客戶提供《上海新湖瑞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場外衍生品交易風險揭示書》詳細披露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要求客戶仔細閱讀風險披露文件、充分了解交易風險,并由客戶蓋章簽字予以確認。”新湖瑞豐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在客戶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客戶可以根據自身需求自主選擇交易產品。

最后,從投資者適當性方面看。

相比于金融機構,現階段國內現貨市場主體利用衍生品的經驗和能力確實有待進一步提高。相比于初階的香草期權,累沽、累購產品也是場外衍生品業務中風險較大的產品。

“近年來國內商品場外衍生品業務發展較快,很多產品都在快速推出,投資者認知不足、理解不深的話,風險其實蠻高的。對于相對復雜的期權產品,搞得很明白的貿易商也不那么多。”杭州一家貿易公司業務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現在國內部分金融機構在產品推介中,在風險揭示和介紹上也有所不足。風險管理公司可能也有個別業務經驗不足的人員,可能會向客戶推薦不符合客戶實際需求或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但此次舉報事件中的相關客戶已經有一兩年的期權業務參與經驗,對期權的使用和相關風險應該有一定的認知。”

新湖瑞豐表示,《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等對期貨風險管理公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均有明確的監管要求,新湖瑞豐亦嚴格執行上述監管要求,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

具體而言,客戶需要根據新湖瑞豐出具的《合作方盡職調查告知書》,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銀行開戶許可證或銀行托管賬戶開戶回執等資料,由新湖瑞豐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查詢等方式對客戶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審核。客戶還需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問卷》等材料,由新湖瑞豐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

此外,與新湖瑞豐合作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需要由客戶蓋章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權限申請表》,其中就包含有“本單位自愿開通上述申請的交易權限,充分認識場外期權交易風險,并承諾遵守場外期權各項業務規則,對場外期權的交易結構承擔責任”的表述;需由客戶蓋章的《普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書告知書》中也有“本人(機構)確認已知曉貴公司對本人(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及適當性匹配意見的評估結果。本人(機構)己審慎考察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特征及風險,進行充分風險評估,自行做出投資決定并自主承擔投資風險”的表述。以上內容均可以證明客戶參與衍生品交易是客戶真實的意思表示,且理應對衍生品交易存在的風險有充分認識。

“水”,究竟誰的“深”?

一些網絡平臺日前發布這封“舉報信”后,在該事件缺乏細節、真相尚不清晰之時,已經有不少只看了一面之詞的網友就開始評論,呼吁嚴查金融市場、相關業務和相關公司,并發表金融市場“水太深”、“金融工具割韭菜”等評論。

“無論是舉報人的主張、新湖瑞豐的解釋,還是金融市場和衍生品的作用,下結論之前都需要我們去思考、求證,不能偏聽偏信、一概而論。”上海一家貿易商的業務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在他看來,目前該事件還存在諸多疑點,在沒有了解事件的全貌之前,他仍持保留意見。

實際上,期貨風險管理公司成立以來,通過期現基差業務、場外業務、倉單業務等業務模式,每年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大量產業企業提供服務,利用期貨等衍生工具幫助實體企業應對價格波動風險。近幾年在疫情影響下,風險管理公司幫助大批中小企業保供穩價,擺脫了經營困境,除通過期現業務積淀為眾多中小企業暢通購銷渠道外,還通過倉單業務、場外業務等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有效規避價格波動風險、提升存貨管理、保障企業收益。

“其實,我很難相信一家大型金融機構和公司高管會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上述上海貿易商業務負責人告訴記者,相比于“現貨圈”,國內金融機構監管嚴格,且信用成本非常高,一旦出現信用問題,未來基本上就是寸步難行。“而且,從我們與國內多家風險管理公司多年的業務合作經驗來看,風險管理公司業務有統一的監管,各業務流程也都有詳細的規章制度,鮮有聽說風險管理公司有違約的。”

“但現貨圈里各個產業的差異就很大了,大部分現貨貿易違約成本不高,每年大大小小的違約‘一把又一把’,看得簡直有點麻木了。”他感慨:“那才叫個‘水深’。”

上述杭州貿易公司業務負責人認為,此次“舉報事件”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專業錯配問題,以及既懂期貨又懂現貨的人才嚴重缺乏的情況。在他看來,近年來市場波動風險加大,利用衍生工具規避風險逐漸成為產業企業生存經營的必備技能之一,衍生工具是一把“雙刃劍”,關鍵是要會用、用對地方,一旦陷入投機心理就會傷人傷己。“買賣自負是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一個基本原則。做衍生品交易,就不能只想著賺錢了有多開心,不考慮虧錢了能不能承受這個難堪的后果。”

新湖瑞豐相關負責人還向記者表示,在網絡發布或轉發“新湖瑞豐遭實名舉報,高管合謀騙取客戶資產”以及類似文章的用戶并非公司的客戶,即相關用戶存在隱匿真實身份散布不實信息的情況,相關信息嚴重失實,描述的與本公司及員工相關的內容虛構,這與部分互聯網上的失實評論已嚴重侵犯了公司及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公司將采取法律行動維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對于本次事件的后續處理,一方面,公司將本著服務好每一名客戶的態度,盡可能與相關客戶進行溝通,就客戶可能存在誤解的監管規定、交易規則、合同約定作出說明及解釋。另一方面,部分互聯網上的失實評論已經嚴重侵犯了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對其他投資者產生了誤導,公司也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表示,作為投資者,如果認為在投資過程中權利受到了侵犯,可以從監管渠道進行投訴,可以從民事角度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認為涉及刑事問題,也可以進行刑事報案。投資者在維權過程中應該注意合法、理性,避免因操作失誤反彈到自己。

(文章來源:期貨日報)

關鍵詞: 實名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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