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圈消息,6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該批指導性案例以金融犯罪為主題,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資、偽造貨幣、POS機套現等犯罪行為。
其中,在孫旭東非法經營案中,檢察官從1張信用卡引發的信用卡詐騙案發現孫旭東犯罪線索,最終查清孫旭東為他人違規辦理46張大額度信用卡并使用POS機非法套現1324萬元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查認為,孫旭東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相關規定,于2019年12月6日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孫旭東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孫旭東提出上訴。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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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表示,信用卡詐騙案件中, 惡意透支與非法套現相互勾結的問題較為突出 。 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時發現涉及POS機套現等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犯罪線索的, 應當對相關線索進行核查,積極運用立案監督、引導取證、退回補充偵查、自行偵查等措施, 對犯罪進行全鏈條懲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旭東,男,曾用名孫旭,別名孫盼盼。2013年間,孫旭東對外謊稱是某銀行工作人員,可以幫助不符合信用卡申辦條件的人代辦該銀行大額度信用卡。因某銀行要求申辦大額度信用卡的人員必須在該行儲蓄卡內有一定存款,孫旭東與某銀行北京分行某支行負責辦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員王某君(在逃國外)商議,先幫助申辦人辦理某銀行儲蓄卡,并將孫旭東本人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轉入該儲蓄卡以達到申辦標準,審核通過后再將轉入申辦人儲蓄卡的資金轉回,隨后由孫旭東幫助信用卡申辦人填寫虛假的工作單位、收入情況等信用卡申辦資料,再由王某君負責辦理某銀行大額度信用卡。
代辦信用卡后,孫旭東使用其同鄉潘蘭軍(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刑)經營的北京君香博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業食品公司”)注冊辦理的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全額刷卡套現,并按照事先約定截留部分套現資金作為申辦信用卡和套現的好處費,剩余資金連同信用卡交給申辦人。通過上述方式,孫旭東為他人申辦信用卡46張,套現資金共計1324萬元。截至案發時,16張信用卡無欠款,30張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未歸還套現資金共計458萬余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發現線索
2016年9月,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城區檢察院”)辦理史悅信用卡詐騙案過程中,史悅供稱其信用卡系一名為“陳旭”的男子代辦,“陳旭”幫助其套現40萬元后截留10萬元作為好處費。檢察機關認為,該“陳旭”為他人套現信用卡資金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核查,“陳旭”是孫旭東。公安機關經調取相關銀行賬戶交易流水、信用卡申辦材料、交易記錄等,證實孫旭東為史悅等4人辦理了大額度信用卡,上述信用卡通過POS機將卡內額度全額刷卡消費,交易記錄顯示收款方為北京順通泰達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通貨運代理公司”)。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史悅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同年12月19日,公安機關將孫旭東抓獲歸案。
(二)審查起訴和退回補充偵查
2018年3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將孫旭東作為史悅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移送起訴。在審查起訴期間,孫旭東辯稱僅幫助某銀行工作人員王某君將現金轉交給辦卡人,沒有幫助他人進行信用卡套現。因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孫旭東系套現POS機的實際使用人,西城區檢察院將案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要求查明POS機開戶信息、王某君相關情況、孫旭東銀行卡交易記錄及幫助辦卡、套現等相關事實。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發現孫旭東為40余人以同樣方式辦卡、套現,交易金額達1000余萬元,交易收款方顯示為順通貨運代理公司。因偵查時相關信用卡交易涉及的POS機商戶信息已超過法定保存期限,無法查詢。公安機關重新移送起訴后,經對補充偵查的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認為,套現資金去向不明,王某君在逃國外, 無法找到交易記錄顯示的商戶順通貨運代理公司 ,孫旭東亦不供認使用該POS機套現,證明孫旭東使用POS機套現的證據尚不符合起訴條件。 因相關證據無法查實,西城區檢察院就孫旭東在史悅信用卡詐騙中的犯罪事實先行提起公訴,并要求公安機關對孫旭東遺漏罪行繼續補充偵查。
(三)自行偵查
根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移送的相關證據仍無法找到POS機對應的商戶,西城區檢察院結合已有證據和已查清的案件事實決定,圍繞涉案POS機的真實商戶和使用人以及套現資金去向等關鍵問題自行偵查。西城區檢察院對孫旭東名下20余張銀行卡交易記錄梳理發現,其中1張銀行卡涉及的1筆交易對手方是博業食品公司名下的POS機,檢察機關以此為突破口調取了 博業食品公司POS機 開戶信息和交易記錄,進而證實孫旭東使用該POS機進行非法套現,套現資金經博業食品公司對公賬戶流入孫旭東名下的銀行賬戶, 使用過程中交易記錄顯示的商戶名被違規設置為順通貨運代理公司。
西城區檢察院進一步排查發現,孫旭東曾以潘蘭軍經營的博業食品公司名義辦理POS機并實際控制使用,博業食品公司對公賬戶由孫旭東代辦,該賬戶接收過大量轉賬資金,又轉至孫旭東名下多張銀行卡, 由此解開了此前偵查中無法找到順通貨運代理公司涉案證據的關鍵疑問。 根據自行偵查收集的POS機信息及相關交易記錄,檢察機關認定孫旭東為史悅之外的其他45人辦理信用卡后,使用以博業食品公司名義開戶的POS機,以順通貨運代理公司作為代收款方進行刷卡套現。2019年8月2日,西城區檢察院以孫旭東犯非法經營罪補充起訴。
(四)指控和證明犯罪
2019年10月30日、12月6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孫旭東辯稱其未辦理涉案POS機,未幫助他人進行信用卡套現,相關資金系王某君提供,不構成犯罪。
孫旭東的辯護人提出,沒有證據證明孫旭東申辦POS機刷卡套現,也無法確定涉案信用卡申請人與孫旭東有關聯,孫旭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訴人針對上述辯護意見答辯指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孫旭東代辦多張信用卡并使用實際控制的他人POS機進行非法套現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是POS機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博業食品公司在某銀行的開戶資料、交易記錄、證人證言等證實,孫旭東使用博業食品公司名義申辦POS機并實際使用,但是該POS機交易記錄顯示的商戶名稱被違規設置為順通貨運代理公司。
二是史悅等證人證言、POS機交易記錄、孫旭東銀行卡交易明細、史悅信用卡及其他45張信用卡交易記錄證實,孫旭東以虛構交易的方式使用該POS機刷卡套現,套現資金進入博業食品公司賬戶后轉入孫旭東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再由孫旭東轉賬或者直接取現支付給信用卡申辦人。
三是潘蘭軍和史悅的刑事判決書、某銀行提供的催收記錄等證據材料證實,孫旭東幫助大量無申卡資質的人員辦卡套現,多名信用卡持卡人未按期歸還欠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孫旭東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綜上,孫旭東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處理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孫旭東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于2019年12月6日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孫旭東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孫旭東提出上訴。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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