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關于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規定》(下稱《規定》)2.0版,這是對2019年1月出臺的全國首個關于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規定的全面升級。
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是指在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由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中,選定示范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發揮示范案件引領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
2.0版《規定》新增了平行案件的審理、訴訟保全與案件執行、機制保障三個章節共33條,修改28條,修訂后條文數量為81條。
在新增的“平行案件的審理”章節中,2.0版《規定》提出,平行案件的審理程序要落實調解優先的基本原則、簡化平行案件的審理程序、規范全流程網上辦案規則、加強示范案件的引導作用。同時,2.0版的《規定》對投資者損失核定機構的選定與管理,專家輔助人制度等都有詳細規定。
“比如,在我院審理的方正科技案中,核定投資者損失上,以‘第一筆有效買入后的移動加權平均法’作為買入均價的計算方法,客觀計算投資者買入成本;以‘同步指數對比法’將個股跌幅與指數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精準核定每個投資者受市場風險影響的比例程度。”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副庭長許曉驍告訴記者,這些精準的核定損失算法,康美藥業虛假陳述一案審理中也有參考。
為保障投資者及時獲得勝訴權益,新增的“訴訟保全與案件執行”章節中,2.0版的《規定》提出,要依職權保全不以個案標的金額為限,強制執行之前引入督促程序,規定先行執行承擔連帶責任的實控人財產,探索通過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發放執行案款。
數據顯示,截至目前,上述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已妥善化解證券糾紛10723件,中小投資者獲賠金額達6.73億元,平均審批市場縮短至17.71天。
2.0版《規定》是經過3年司法實踐形成的。該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已陸續在北京高院,深圳中院,以及浙江杭州、江蘇南京、山東青島等城市相關法院金融審判中有所適用。“目前,我國正在修訂的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文件,也同步吸收了這一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相關經驗。”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助理黃佩蕾告訴記者。(作者:鄒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