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緊制定出臺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配套規則制度,優化中長期資金入市環境。證監會4月21日發布信息稱,資本市場將助力個人養老金高質量發展。
4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以下簡稱《意見》),確立了我國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基礎制度框架。在個人養老金制度設計方面,《意見》有三大核心特征:
第一,明確補充養老制度定位,鼓勵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意見》明確個人養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個人養老金制度鼓勵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在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增加一份養老金積累,進一步提高老年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
二是實行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制,享受稅收激勵。《意見》規定,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進行封閉運作。以個人養老賬戶為制度設計核心,確保稅收激勵落實到個人,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和長期領取個人養老金,激發個人養老責任意識。
三是尊重個人投資選擇權,采取市場化運營。個人養老金參加人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銀行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的功能作用,堅持市場化、專業化投資運作。
國務院辦公廳指出,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
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托的銷售渠道(以下統稱金融產品銷售機構)購買金融產品,并承擔相應的風險。
參加人應當指定或者開立一個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于個人養老金繳費、歸集收益、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可以由參加人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者開立,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指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運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參加人變更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時,應當經信息平臺核驗后,將原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新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并注銷原資金賬戶。
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抓緊制定出臺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配套規則制度,完善基礎設施平臺建設持續加強機構和從業人員監管力度,提升管理人管理能力和規范化運作水平,強化投資者保護,保障養老金投資運作安全規范,促進個人養老金高質量發展。(作者:徐宇 )